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制度。那么,诉讼时效中止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了相关资料,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法条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
三、发生时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期间计算
自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结束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的进行(含开始进行和进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暂停。广义上时效的停止包括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完成的停止或称时效的不完成两类。但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持观点不同,这就使他们在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间和效力认定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