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免不了跟各种政府部门打交道。但是当政府部门所做的决定侵犯到我们的合法利益时,我们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很多时候我们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在知晓自己权利的时候,往往错过了能够申请复议的时间,那么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到底是多长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特殊规定
除开六十日的一般期限外,对于申请期限,法律还做了最长时限规定。其规定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其他规定
大家在看到法律规定时,知道了行政复议应当在何种时间的段提出,但是这个期限从何时开始算起呢?下面是一些具体情况罗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法向行政机关申请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申请未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有关于行政复议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于侵犯到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我们在知道时候及时进行行政复议,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