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实案件的事实情况复杂,复议机关无法在正常的审理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此时的复议机关是否能够延长复议审理期限呢?超出审理期限的复议机关又有什么责任?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规定
(一)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特殊规定:对与法律规定了其他行政行为复议期限,但是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以其他法律规定期限为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
(三)延长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复议审理超期的后果
(一)对于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对于申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中,超出审理期限的行政复议,大家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