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8-05-18 15:29: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什么是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范围指的是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下,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对于劳动者来讲,并不是要等到发生工伤事故才适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的。平时多了解一些工伤方面的知识是对自己有好处的。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2018工伤认定范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工伤认定范围:

  1、《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下列特殊疑难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因公外出或者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凡属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并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伤亡,外出期间视为工作时间。因此,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此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职工伤害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若是再上下班途中因路滑,当事人疏忽大意等原因,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均不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负伤愈后,旧伤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按因工伤处理。第36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工间休息期间突发事故。

  职工在工间休息期间仍属上班工作时间,若在此期间受事故伤害则认定为工伤。

  5、休息期间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工作而受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再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项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6、职工在单位集体的宿舍、食堂等非工作场所受伤害。

  职工在集体食堂就餐发生中毒事件,在宿舍因设施不安全等造成职工受伤害的情形,通常视为工伤。当然,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怎样均有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新职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临时上岗不久)。

  此种情形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最重要的是证明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当事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不是当然明析。只得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诸如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单、工友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2018工伤认定范围”的全部内容。只有了解清楚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工伤,才能在发生工伤时及时作出判断,对日后申请工伤鉴定与工伤赔偿才能起到有效作用。小编提醒大家,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要及时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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