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当事人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后对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什么标准才能判决离婚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三、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还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
“①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⑪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⑫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⑬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⑭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中对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占了很大比重,因需要判定夫妻双方的主观心态,并且有时还要深究双方结婚到想要离婚的来龙去脉,故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的判决其实需要更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