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明自己委托他人处理与自己相关事项的证明文书,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那么在撰写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意那些方面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来帮助大家整理下
代理人姓名: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还会在姓名后面附带该代理人的身份证号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来加固证明代理人的真实性。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代理事项:即你所需要代理人帮助你所做的具体事务,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代理权限: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相对人进行的行为的,其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期间:即代理人能够代表自己行使代理事项的时间。
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授权的证明。
以上是在撰写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在涉及到相关如诉讼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的撰写时,可以咨询找法网相关律师协助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