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地管辖权: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本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于本国刑法。
二、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触犯本国刑法,没有该规定,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适用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公民利益的犯罪;
(2)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四、普遍管辖权:
1、国际犯罪——由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严重危害到国际利益,而应当由各国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辖权并加以惩处的,适用于本国刑法。
2、适用条件:
(1)危害共同利益;
(2)必须是缔约国;
(3)管辖国国内刑法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4)行为人出现在该国领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