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
基于如下两种情形,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2、表见代理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