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讯问和通知具体如下: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诉法第83条)
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
(1)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2)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3)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第83条、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