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哪些属于格式条款?

更新时间:2016-08-17 17:35: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可能很多光听概念很难懂,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合同中哪些属于格式条款。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二、常见的格式条款:      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      条款四: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遇到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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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有什么特征?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有什么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合同中哪些内容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格式包括哪些内容?
在订立合同书时,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内容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等。整体格式可以参照以下: 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 二、合同双方就标的物、事项所达成的有关事宜的一致约定; 三、合同标的物具体信息,如位置、大小、编号等; 四、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式、期限;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解决争议的办法; 七、合同的份数; 八、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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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下我签定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吗?里面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吗?
像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就属于格式合同,如果格式合同有免责条款,必须要明确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哪些?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具体有哪些?
您好,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请问您具体遇到了什么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什么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征有: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哪些,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是怎样的?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人合同。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此种提醒。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具体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综合判断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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