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不可粗心大意
更新时间:2016-07-29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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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如今老赖盛行,借贷关系中一般情况下会让债务人出具借条,但不是有借条就高枕无忧,一些不怀好意的债务人大玩文字游戏”,导致借条最终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出具借条过程切不可以粗心大意,小编列举一些常见情形:
一、偷梁换柱
例:李某某向张某借一万元。在张某要求李某某书写借条时,他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就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后就将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给了钱。可当张某向某索款时,李某某就不认账了。张某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李某某所写。
二、故意写小名或绰号
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宗祥的主张,但他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大代价。
三、利用歧义,玩儿起了文字游戏
例: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
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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