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应当在20日内作出?

更新时间:2016-03-14 11:4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许可的决定期限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期限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

  二、一个主体实施的许可决定。

  对于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如果是由一个机关单独实施的,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作出例外规定的,从其例外。

  三、平级多个主体实施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即由多个主体一同实施的,应当自受理办理之日起45日作出许可决定。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跨级多个主体实施的许可决定。

  对于需要跨级审查的许可事项,其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总时限仍依上述规定处理,并无特殊之处。但要注意,法律对下级机关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时限做了规定,要求下级机关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当然,法律、法规作出例外规定的,从其例外。

  在掌握决定时限时,要注意不能与颁证时限相混淆,颁证时限指的是自行政机关准予许可的决定时起,到向被许可人正式颁发许可凭证之间的时段。颁证时限与决定时限是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当然,上述的各种时限只是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所需的时间。如果在实施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此类特殊事项所耗费的时间另行计算,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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