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为是相同商标:
1、名称相同但图形略有不同的商标。
2、名称不同图形相同的商标。
3、名称和图形都相同的商标。
4、多音字组成的商标。
5、采用文字不同但呼叫相同或文字相同排列不同的商标,如"三五"与"555"、"三九"与"999"、"全聚德"与"德聚全"等都视为相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