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家住在二楼,一楼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了一家印刷公司和一家洗车中心,还有一家专卖烧烤的小酒店。每天这些商铺排出的气体都严重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的。请问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