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制度:
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体来说,是由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由社会力量,比如社团、社工、志愿者等自主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的对象规定为五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具体的实践中,由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司法所,受刑人根据刑事裁判要求到司法所进行报到登记,然后由公安、司法、社团、社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宣告社区矫正的开始。另外,在社区矫正期间要求受刑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定期接受谈话、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制度;另外在还要求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工及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提供相关咨询,或者对其进行集中劳动学习,提供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