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8-07-13 15:12: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伴随着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脚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但是其中还是有一些问题是大家所不明白的,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了一个梳理。

  一、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对诉讼中止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诉讼中止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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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4、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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