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规定及条件

更新时间:2015-10-15 18:2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

  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十二种,而法定许可的范围较窄,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再次,合理使用是任何人用,要求具有非营利性,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传播者的特权,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

  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特殊规定。

  侵权公式: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侵权 ,原告通常对“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侵权案件的,原告需要提交的证据链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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