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更新时间:2015-10-15 18:20: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抵押权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所以共同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县一种特殊的抵押。

  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的这种受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20万元,在乙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约定负担12万元,同时在丙的房屋上也设定了抵押权,约定负担8万元。在抵押权实行时,尽管拍卖乙的抵押房屋就能清偿债权,但也不能仅拍卖乙的房屋,而应将乙抵押的房屋和丙抵押的房屋一同拍卖,甲就乙的房屋的拍卖价金受偿12万元,而就丙的房屋的拍卖价金受偿8万元。之所以要这样做,不仅在于要保护当事人间的约定,更在于保护抵押物上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例如,上例中乙的房屋上还有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甲如果仅就乙的房屋价金受偿,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就可能不能受偿或不能完全受偿。

  这种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金额的抵押,严格地讲,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因为各个抵押人间没有连带关系,各个抵押物对于同一债权是分别担保,与可分之债相似。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如上例中甲既可拍卖乙抵押的房屋清偿全部债权,也可以拍卖丙抵押的房屋清偿全部债权。如果乙抵押的房屋的卖得价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甲还得拍卖丙的房屋进行清偿,反之亦然。可见这种抵押,每个不动产都担保债权的全部,这才是真正的其同抵押,亦称为连带抵押。

  连带抵押加强了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权k有利。但如果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上有后次芋的抵押权人时,就会发生不公平的结果,因为!口果共同抵押权人选定了某一不动产受偿时,亥不动产的后次序的抵押权就可能不能受偿或著不能完全受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一债汉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应为有效。以法定程序确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另外,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在此种情况下j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当事人以农作物进行抵押。此时需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对于上述财产,抵押人既可以将其中的一项财产单独抵押,也可以将几项财产一并抵押。在将几项财产一并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此即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但这种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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