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本条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途径权,使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本条采取的是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强调了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