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试行标准》第十九条十一款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期间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记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