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海损?

更新时间:2014-09-29 09:2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以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特征

  共同海损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海损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2)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3)共同海损造成的特殊牺牲以及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方分摊。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处于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真实的和急迫的共同危险。

  (2)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牺牲、费用必须是特殊的,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无论是在航程中还是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4)采取的措施必须取得了效果。船方采用特殊措施,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共同海损的具体范围

  1.共同海损损失。

  共同海损损失,是指在船、货面临共同危险的情况下,为了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包括:

  (1)船舶损失。有意采取挽救措施而给船舶造成的损失有:开舱或在舱面或舱边打洞,以便抛弃而造成的船损;有意搁浅,船底被浅滩上的礁石撞破造成的船损; 灭火、凿沉;为使船舶脱浅过度使用机器、锅炉所致其本身的损坏;舍弃船舶属具。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损失。例如,抛弃货物;因抛弃货物而使部分未抛货物遭受的湿损;其他共同海损措施使货物所遭受的损失等。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运费损失。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和航运惯例,下列损失不得列为共同海损:承运人未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提供适航船舶造成的船货损失;船上发生火灾,船舶或货物因烟熏或因火烤所造成的损失;抛弃受损货物或切除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装运时故意谎报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发生的滞期损失、行市损失或任何因迟延所遭受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以及间接损失等。

  2.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采取有意的措施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共同海损费用一般包括:

  (1)港口费、修理费、运营费等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救助费。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请求他船救助而支付的救助费。

  (3)代替费用。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垫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5)理算费用。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只限于直接损失。以下费用一般不得作为共同海损损失的费用: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或其他类似规定由船东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港或挂靠港发生的,在修理该损坏期间所产生的船长、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船舶在进入避难港停留之前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为此而产生的防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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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责任归属问题
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税如下: 1、进口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款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关税。 海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或者国境时所征收的税收,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从而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 3、特定商品要征收进口消费税。 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实行消费税的征收,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转口贸易流程到底是什么样的?
转口贸易的相关流程包括有: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确认转口贸易资格;签订确认购货合约、售货合约以及发票;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付汇申报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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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一定是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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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1、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三点: (1)内资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即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无需详细地写明进出口产品目录; (2)外资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把所从事的进出口产品清单写清楚; (3)关于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其经营范围在公司查名时须予以确认,以后的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以公司名称核准时报填的经营范围为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二、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需要条件有如下: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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