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故意往天桥底下扔石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在天桥上,天桥下面是来来往往不特定的行人,故将石块扔向不特定的人群,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该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的观点是,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个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单个人。不特定的单个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则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个特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随时有将危害结果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攻击的对象是一个人,虽然这个人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但其危害结果不能向多数人扩展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往天桥下扔石子的人对于杀死天桥下任何一个人都高兴,其杀害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个人,但是一块石头它不可能砸死一个人后再继续砸死其他人,该行为结果不可能有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该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贾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要能砸死行人他就高兴,其杀人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人,但仅仅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受其杀人方法的限制,不可能有将危险结果对外扩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