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被遗弃的子女被收养或被送养的子女从被收养之日与原来的的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除,不再负有任何义务,包括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