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可用何种方式代替遗嘱签名:
一 是若是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根据继承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代替;
二是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 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 代签名。
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 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 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