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影楼接受其提供的属于经营范围内的摄影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即确立起合同关系,影楼负有提供适于特定用途的、无瑕疵的照片与相册的义务。如果影楼疏忽未对相册背景上英文语句进行审查,致使不适于相册用途、有悖于婚庆礼俗的“爱情坟墓”、“守寡新娘”、“魔鬼”等词语出现在相册上,违反了合同义务,让新婚夫妇以及亲属也因此受到心理上的伤害,则影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如果相册上出现的不当语句并非影楼特意为结婚夫妇编造,而是他人为艺术点缀目的摘自录于莎士比亚作品等的爱情诗句,且该相册只是在你们亲友之间传阅欣赏,未在社会上公开传播,故无法认定影楼具有侵害消费者名誉权的故意,以及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所以该影楼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消费者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但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要求影楼退还支付的摄影费用,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