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学生虽然年龄幼小,但同样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系列的人格权利。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应该给予其更多的尊重与关爱。作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能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的形式包括殴打、罚站、罚跪、罚跑、罚蹲、罚抄作业、罚打扫卫生、罚禁闭、罚吃脏物、罚学生互打等。体罚学生的根源在于教师缺乏耐心,缺乏正确有效的管理学生的方法,以致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学生,以求速效。无论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我国法律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保育员要尊重学生和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链接
现年13岁的玲玲在河南某中学学习。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玲玲要数学作业,因她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玲玲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玲玲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事发后,玲玲家长将老师和学校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79.6元。之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老师作出了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旦发生体罚与变相体罚,学校及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或者教师应当赔偿学生因被体罚造成伤害支付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家长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如果侵权行为是在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或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由学校先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进行追偿。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关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3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