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征缴社会抚养费。征缴社会抚养费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下达征收决定等。
江苏征缴社会抚养费的具体程序:
一、立案
区人口计生委或乡镇计生办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7日内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属于区人口计生委直接征收的,由分管政策法规的副主任审批后立案;委托征收的,由乡镇分管人审批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2人,其中还必须有一人持《行政执法证》,调查时对被调查人必须出示证件。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阅读,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搜集的证据材料有:
1、申报户口证明;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3、防疫卡;
4、孩子母亲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孩子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孩子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男女的节育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
9、收入的调查材料。
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基本标准并超过两倍以上的要认真调查做好取证工作。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结束后,对调查的结果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征收决定
由征收机关作出决定或者委托乡镇对当事人下达《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是夫妻的,可以作出一份征收决定书;不是夫妻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下达征收决定书。
五、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不在场的,由其成年家属代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批缴纳的书面申请,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要说明理由、期限和缴纳数额,最后由区人口计生委在30天内作出决定,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得超过两年。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又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欠缴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总额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物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并申请财产保全。
征收社会抚养费要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当事人对不开发票的可以拒绝缴纳。
各个乡镇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定要做到一案一卷,并做好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