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无因管理行为,需要从无因管理的三个法律特征入手进行分析:
(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即被管理的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但无论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
(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本人(被管理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