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去繁重的工作压力,卸去琐碎的家务重担,我们放飞自己行游远方,这对于都市中的人们是多么惬意。无奈旅行社的不专业服务,景点乱收费...给途中快乐的心情蒙上了阴影。那么,报团旅游被宰该咋维权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根据《旅游法》第57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102条第3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与旅行社订立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旅行社在免费景点收取所谓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游客可以要求退款或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27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