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特点

更新时间:2014-07-28 15:00: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

  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除了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外,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三)民间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常具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一般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民间借贷,都不必要求一定的形式。因为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双方具有充分的信任关系,当事人并未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银行借款合同涉及到银行管理方面需要书面合同等作为账目依据,银行本身款项主要来自公众存款负有一定社会义务,所以需要特别规制。

  (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银行借贷合同一般属于诺成性合同,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民间借贷较多地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大多是基于一定的帮助关系,无息的情况居多,借贷的形式也比较简单,因此对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只要出借人给了借款人钱就表示借贷关系发生。而自然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应根据有偿与否而定。当然,如出借人口头承诺之后,因恶意而不交付出借物,或其承诺本身即含有欺诈、戏弄借款人之意,给借款人因相信合同可得实现而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仍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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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贷款担保人免责条件有以下几点: 1、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主债务消灭而免除; 2、因贷款人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而免除; 3、因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而免除; 4、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 5、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1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1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民间借贷案件主债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属于民间债务起诉的范围,可以考虑通过起诉途径维权。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正规的民间借贷机构有哪些
民间借款类型具体有: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合同注意要点如下: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3、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间借贷合同上的中介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民间借贷的问题上,在担保合同中,承保时,应尽量选择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显然后者的风险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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