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二胎应该依照计生条例的规定生育,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生育二胎或多于二胎的,应予以罚款。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应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或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
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注:2012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0226.7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105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