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继承权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更新时间:2014-07-28 14:59: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离婚时对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处理,如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则该房的承租权收益归婚前取得的一方所有。

  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5年,10年,或20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是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因此,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如果这种情况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则势必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偿还了借款的大部分,如为90%,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是一站部分,如为10%,在此类情形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平何在?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根据原有的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说,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当归属于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当是一样的。其实,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了货币,或是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完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是货币,或是是股票、基金等,都应当归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如果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后果时,可以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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