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妍居者之间赠与行为不因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而当然无效。但是,若妍居者之间以建立或维持不正当行关系为目的,则合同无效;相反,若赠与的目的在与男方向女方赔偿损失的意愿或者为了保证女方日后生活,或是女方对自己的照顾,则合同有效。
法国民法虽未对不法原因给付作出规定,但所谓"不容任何人以其自身的可耻行为为由,而有所要求"的法谚,通过判例法得以承认,学说也对此予以支持。在法国按照普遍遵循的一般原则,即使当事人订立了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合同,也不能剥夺其援引合同无效的权利。但倘若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法庭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可能判决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因在司法实践中违法合同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庭对于当事人可否要去相对方返还财产的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决。法国学术界对各种判例进行了研究并分析归纳出了三种标准:
第一,违法合同可援用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合同无效至始无效,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但也有例外,一些因为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的合同,法庭也可能对于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相对应的另一种情形,就是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也无权要求相对方返还财产。特殊的是,但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法庭会以对当事人加重处罚为由而可能责令其返还财产。
第二,为了维护公序良俗,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即在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根据合同的性质,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对于借贷合同,如果当事人可请求返还财产,那么这种合同的是否有效将在结果是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出借人均可以收回出借物。因此,在借贷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原则对其毫无意义,也就没有适用的价值。但对于赠与合同,不允许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只是使此行为在事实上完全发生了效力。因此,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第三,依据当事人行为的"可耻"程度的不同作出相应的处理。倘若请求返还财产的一方其行为的"可耻"度低于另一方,则可支持其主张,反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