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遗嘱是否有效,必须根据一定的要件来进行判断。根据《继承法》第16、19、22条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7、38、41条之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是:主体合格,遗嘱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不是被胁迫所立;内容合法,遗嘱是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且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形式。
遗嘱自由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已为各国法律所肯定。《法国民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名义,或以其他适用于自己意志的名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中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5条规定更确定了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不能以原则否定规则、一般法否定特别法。
公序良俗属于法律原则,而《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明确规则属于法律规则。《中国立法法》规定,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在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无判例可以参照、又无法类推适用的“三无”情况,才能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来判案。鉴于此,即使相互冲突的《继承法》早于《民法通则》,法理上前法应该服从后法,也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基本原则。
此外, 在个案处理互相冲突时,《中国立法法》还规定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婚外同居会不会导致遗嘱继承无效,应按照特别法《继承法》的规定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而不是让位于道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