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工商、农商、批零关系,本着“共学一个技术,共做一个产品,共享一个品牌,共获丰厚利润”使其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尤其是一批品牌专卖店,以厂家为龙头,与代理商相结合,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已形成连锁经营网络。那么,特许经营中的内部责任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特许人的责任
1、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的责任
潜在受许人是指任何为了讨论建立或可能建立他所参与的特许经营关系,而接近特许人、特许中介入或任何他们的代表、代理或雇员或被上述人所接近的人(包括其代理、代表或雇员)。潜在受许人虽然尚未真正进入特许经营体系之中,但其已经或开始为加入特许经营网络作各种准备,有时甚至已支付了一定的成本。同时特许人向潜在受许人作出的任何说明、建议或信息的目的就是吸引潜在受许人同他订立合同,所以特许人有义务保证此信息是正确的或是可以信赖的。由此,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负有按照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潜在受许人提供真实信息的保证责任。
2、特许人对受许人的责任
潜在受许人通过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进入特许经营体系,从而成为正式的受许人。受许人是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特许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践中特许人为了维护特许经营的统一性,保持特许权的经济价值必然要使受许人按照他的意图进行经营管理,并通过各种途径监督受许人的经营管理活动。因而,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享有的权力较大。这样,法律如不对其进行规制则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不利于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充分注意保护相对来说处于弱势的受许人的合法权益,特许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受许人的经营损失或失败完全免责的。其理由如下:
(1)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是特许权
受许人为了从特许人处得到其一系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对价,即特许费和其他后续性费用。因此,特许人既然向受许人提供了财产(无形财产)就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2)是特许经营中双方当事人经济力量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般特许人实力雄厚,且其相对于受许人有着明显的信息优势
同时,特许人与受许人签约时使用的是自己设计的格式合同。因此,特许人有可能利用其经济实力和从业经验上的优势作出不利于受许人利益的约定。
鉴于以上原因,特许人必须承担特许权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公平行为责任,即若受许人的经营损失或经营失败是由特许权的瑕疵或特许人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所导致时,特许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论在合同中双方有无约定。至于证明责任,则应由有着信息优势的特许人来承担;受许人只需证明其完全遵循了特许人的各项要求,但仍受到了经营损失或失败即可。因此,特许经营的内部责任应以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特许人是否负有特许权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公平行为责任。
二、受许人的责任
受许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特许人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受许人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行事,受合同的约束。一般情况下,特许人都会制定约束受许人行为的详细责任条款。因此,虽然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范围较广,较为复杂,但受许人的这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盲区,我们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理论及其他相关法律予以确定。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 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