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办理离婚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3-11-14 11:4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香港法院办理离婚的程序:

  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

  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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