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交警部门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作出明确批复,这一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因此,对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省、市、县、区等各级交警部门在查获后,应视为无证驾驶处理。
相关案例:
2012年5月25日下午,衡德高速监控探头拍下一超速行驶车辆,景县大队民警遂将其拦下,在要求司机出示驾驶证时,司机竟拿出军队驾照递给民警。按照有关规定,持军队驾照驾驶地方车辆视为无证驾驶,民警对改名司机进行了教育,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对驾驶人进行了处罚。
原来,该名司机的妻子怀有身孕,无法驾车,只好让其丈夫代其驾驶一段路程,没想到车辆因超速被拦,司机持有军队驾照,原本以为没事,可没想到驾驶地方车辆必须持有地方驾照。夫妇俩对违章行为表示悔意。
高速交警提示:凡是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都必须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军人、武警也可以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