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但哪些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尚须进一步探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中所涉及合同的种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名合同的类型加以界定。这对于更加深入地了解无名合同的特征,正确适用法律是不可或缺的。
对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进行圈定。我国现行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名称的有37个合同,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对《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17个典型合同。但是,经济合同法在第8条中列举的9个最常见、最广泛的典型合同中不包括联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27条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第53条关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联营合同、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其名称、调整范围及平衡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处理原则,使之更符合典型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联营合同、农村承包合同应圈人有名合同之范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合同也应属有名合同。
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各类无名合同很多。合同法只能将一些现实生活普遍发生并较为成熟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还有一些无名合同没有在合同法中规定,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合同,对这些无名合同如何用现有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导,是十分重要的。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是所有合同所适用的共性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虽然是对某种合同的专门性规定,但其与某一类合同也有着共同之处或者相近之处。例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无名合同中也有许多有偿合同,这些有偿的无名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也是这样,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