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3-10-30 10: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包括:行为责任,就是由谁来举证;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来承担。

  找法院打官司,双方会各自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对法官来说是没有亲身经历的,所以就需要证明给法官看,让法官相信。由谁来证明这些事实,就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比如,《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就需要用人单位举出证据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庭上只是宣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却又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就会判用人单位败诉,这里,用人单位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举证责任发挥了作用。

  对举证责任的理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对当事人而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会有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

  (二)举证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它的作用才表现出来。因此,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

  (三)举证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案件事实能够被证实或已被证实的不能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真伪不明”的含义是:

  1、该事实属于要证事实,需要证明;

  2、在作出裁判之前,所有证明手段都已经穷尽、法官仍不能判断真伪。

  “真伪不明”一般指的是案件而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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