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如何征收的

更新时间:2018-07-12 09:12: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夫妻感情变质了,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提离婚。并且,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不过离婚要交纳诉讼费用,所以,  离婚诉讼费是如何征收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

  1、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 ×4%+10元;

  2、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3、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

  4、20万元至 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

  5、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

  6、100万元以上的,按0.5 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离婚诉讼费减免规定:

  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以上便是离婚诉讼费征收规定,当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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