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损害商业信誉,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哪些行为属于损害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无疑指向的就是“信用”和“名誉”。它是指社会公众对具体商业主体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在刑法上,并不是所有“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如该商业主体自身存在问题,经媒体曝光后信用大跌、名誉扫地,这种损害实则是由主体自身的问题所带来的。而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并无违法,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2010年,记者仇某就因报道上市公司某股份[0.73% 资金 研报]关联交易内幕,被某股份所在地浙江省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跨省追捕记者”也成为一时的网络热词。最终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其理由就是拘留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记者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首先应看其报道的内容是否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其次,该记者的捏造、诽谤、散布等行为还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易言之,只有在记者为达到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报道的内容为虚假仍进行报道,方才合乎此罪的基本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
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