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全文2013

更新时间:2013-10-23 11:3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全文2013,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全文收集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中的“广告的经营者”修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十四、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二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其中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修改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修改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第六项修改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措施的”。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二十七、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对单位购买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学术理论上有人主张保险合同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多适用保险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2014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需求
201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你好,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期在网上看见很多这样的事情说这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当消费者权益遭受到侵害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很少有人采用第四种,其他四种相对来说采取的比较广泛。
如何处理快递中发现的打火机?
你好,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购买的商品标签有错别字,怎么办?
你可以向工商,消保委投诉
如果你在实体店买电器,你能退货吗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维权。比如协商、申诉等。
运输蔬菜由于车辆发动机原因货物延迟,收货方巨付运费还要我赔偿他的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首先需确定事故责任方。若您为承运人且非因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问题导致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其他肇事方有责任,其也应承担侵权损害赔
商家给我发了一百件雪糕包装上没有条形码能退货吗
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协商退货、换货或修理。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优先选择退货;如仅是个人原因,可与商家协商换货或修理。选择时需考虑商品状况及自身需求。
抖音电商不想做了,人家不给处理,老是推迟,而且不给退钱,怎么办
抖音电商问题,主动维权。1.协商:与卖家沟通,寻求和解。2.投诉: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3.起诉: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赔偿。或小额纠纷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