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代”消费如何规范和保护,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法律将对网购欺诈说“不”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对此,草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对此,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约束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着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缺陷商品,消费者或将不再“举证难”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在线下载不享无理由退货
草案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此次消法修改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
找不到电商网络交易平台先赔
草案明确规定:三审稿对网络交易平台作了单独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处理投诉
草案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消协“定位”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