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要注意哪些常见的“霸王”合同,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所谓““霸王”合同,就是指买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买房要注意哪些常见的“霸王”合同,如下:
(一)常见霸王条款之一“本签订后协议签订后,乙方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该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
(二)常见霸王条款之二“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 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三)常见霸王条款之三“若乙方违反合同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 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四)常见霸王条款之四“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外墙面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五)常见霸王条款之五“乙方必须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甲方通知成交后的当日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房屋中介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两回事,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没有义务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满足中介人收取报酬的目的。
综上所诉,买房人如果真的碰到”霸王“合同,也要了解其效力如何。对于霸王条款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并无司法裁量权,所以也无权认定“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应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认定。但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反映了消费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其点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的重要参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该内容无效。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据上述规定,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即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因“霸王条款”而免除了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和格式条款的接受方不因签订了“霸王条款”而丧失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