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电单车可以上牌上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2013年9月3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广东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申请进入目录。
《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整车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功率等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也就是说,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或者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重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将无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牌证。
同时,申请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获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并具有完善可行的废旧蓄电池回收和处理方案等。《办法》还要求,省内和进入本省销售的省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可申请进入目录。但港、澳、台及国外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管理另行规定。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产品审查的程序,规定通过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三部门审查的产品,准予列入目录。最终确定的目录,将由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以公告形式,定期联合发布。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或电子数据库,查询电动自行车是否可登记上牌和上路行驶。
《办法》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办理登记,对实际产品与目录公布的外形及各项参数不符的,一律不予登记。
另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确保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目录公布的各项参数生产产品,并通过协议或合同要求销售单位按照原出厂产品销售,不进行非法改装、改型。
销售单位应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不得销售不符合目录公布各项参数的产品,不得违反目录规定对产品的外形尺寸、最高车速、蓄电池类型和标称电压、电动机型式和额定电压等进行非法改装、改型。违者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暂停执行产品目录、撤销产品目录、暂停受理企业新产品申报、暂停或撤销企业备案等处理。
特别提醒:
从目前发布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来看,有些类似此前对自行车的管理模式(自行车上牌登记制度已经取消):即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之后,可主动到管理部门申请上牌,然后上路行驶。若未上牌上路,交警则有权进行查扣,市民届时需凭借发票领取,并同时补办上牌登记手续。
如果没有发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物品,将不予领取。保存好发票非常重要,而一旦电动自行车丢失,也可以到管理部门凭发票登记,便于将来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