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13种情形可以照顾再生育,以城市人口为例,有以下5种:
1、婚后患不育症、收养一个小孩之后再怀孕的;
2、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3、第一个小孩是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4、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的;
5、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这个无子女是指没有生育,没有收养,或者生育或者收养以后子女死亡的。”
相关知识: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劳动力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证,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4.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5.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带着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病例、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