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应具备一些条件:
(一)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有维修的可能
有维修的可能是指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
(三)有维修的正当理由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租赁物的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如承租人租赁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负责重新进行安装。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需要承租人的协助来履行的。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当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维修时,承租人不能拒绝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要求,而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例如,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在雨季前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证在雨季到来时不致漏水,承租人就应当积极协助出租人。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如果有可能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的进一步被损坏等等,承租人的这些义务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附随义务也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
法律虽然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但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维修的义务都由出租人承担。排除出租人维修义务的情况有几种: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如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光船租赁中,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中,有些小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应当负担的修缮义务有:房间内的一部分破碎地砖的修补、窗户玻璃的修补、门锁的修缮等等。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由房客负担的小修缮是属于因使用所引起的损坏。
2、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
3、依当地习惯或商业习惯。如在汽车租赁中对汽车的维修义务一般都由承租人负担。再如前面曾提到的在我国民间实行的房屋租赁“大修为主,小修为客”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