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3-08-16 14:4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注意事项,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何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说,就肇事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又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

  另外,调解的地点的选择也同样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三、调解的当事人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其中,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四、调解的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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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您好,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会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要求重新作出责任划分,伤势医治结束后,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鉴定,具体几级伤残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有车辆保险的,交强险内不分责任全赔,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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