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有哪些标准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8: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因这三种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数量已经很少,我国公司法未对这些公司作出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发展历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两合公司之后产生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会上广泛筹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方式和分权制衡机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特点,特别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经营,现今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较晚,由于它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优点并克服其不足,所以这种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也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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