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限购政策2013

更新时间:2013-08-09 14:1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广州汽车限购政策2013,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2012年6月30日21时,广州宣布对中小型客车进行配额管理。2013年7月1日,广州限牌政策试行一年后,广州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对之前的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对21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包括放宽了置换的次数限制,不再设立更新车辆的排量限制,以及即将推出区域车牌等措施。

  相对于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相关细则变动较大,对21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这其中包括了对试行期个人车辆只能更新一次做出调整,个人可以在10年内不受次数限制申领更新指标,或者10年内未更新的可以在10年后申领1次更新指标。并对于2.5L以下排量车型的更新,不再设立排量限制。有分析指出,相对于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的人性化改进,以满足市场参与方的各自需求。

  调整一:10年内任意换车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可以在10年内不受次数限制申领更新指标。个人在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内,已申领更新指标的,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后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个人在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内,未申领更新指标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后申领1次更新指标。

  在此之前,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车辆旧车换新只能一次,超过一次则需要另外申请车牌,这也就大大限制了车辆置换率,给市场绑上了紧箍咒。并且,这也让大部分消费者延长车辆的使用年限。而在车辆动力系统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旧办法显得并非十分合理。

  调整二:放开2.5L置换排量限制

  《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在试行期间,限牌政策明确规定更新车辆不能超过原车排量,如需更换大排量车型需重新获取指标,这就大大抑制了部分消费力的升级。如果按照试行办法,意味着消费者“买QQ,就只能用QQ”。调整后的政策,有利于市民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选择车型,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升级换代,不需要再按一步到位进行购车。

  目前全市存量中小客车中70%左右都在2.5升以下,将红线标准设定在此,一可以让多数人获益,二则兼顾环保。

  调整三:“郊区牌”将出炉

  《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根据车辆管理及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允许指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区域号牌办理车辆登记,并执行相应通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按规定调整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

  该规定也解决距离中心城区较远区域的市民在区域内的用车需求。如果按照试行办法,花都、番禺、增城等周边区域将与广州中心区域一样,实施限牌政策。这对于道路并不拥堵的郊区来说,一则是限购的意义不大,二来也压制了郊区消费者的购车需求。

  在早已经实施限牌政策的上海,便实施了郊区牌照,很好解决了市中心拥堵区域与郊区的矛盾。

  调整四:放宽申请门槛

  据《管理办法》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均可以申请车辆增量指标。

  这与之前的试行办法,要求居住3年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才能购车,这也将大大放宽了非广州户籍人士的准入门槛,为市场注入了一部分生力军。

  调整五:将限制外地牌本地使用

  《管理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或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采取区域错峰出行交通管理措施。这也就意味着,未来政策将对外地车牌长期本地使用的现象作出规范。

  虽然没有正式的措施出台,但条例释放出未来对外地车牌本地长期使用的限制,这也堵住了限牌政策的漏洞。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冀 石家庄汽车限购限行

  2013年6月18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B2017年)》,以空气治理为目的,对机动车实施限行、限购。自2013年开始,石家庄市每年新增机动车控制在10万辆以内;自2015年起,每年小客车增量配额为9万辆,按照每月7500辆进行配置。

  《方案》还明确到2015年底,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15%,到2017年底,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30%。到2013年底,石家庄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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